一、中医开西药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开具西药处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能开具西药处方。
(一)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开具西药处方。《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中医师开具西药。《中医药法》也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
《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在专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根据《中医药法》的解释,《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是指使用国家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如关节置换介入术和其他限制性医疗技术,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和考试后,应在医生专业相关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断和治疗技术,不需要专门的培训和评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邮箱公开回复公众,“中医的执业范围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师可以不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就可以实施。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当然包括使用西医。受限制的医疗技术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才能实施。
注意:一、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还要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分级管理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二、《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还规定,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三、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开具西药一般不属于跨专业,但如果违反诊疗常规等开具西药,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不得开具西药处方。《中医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通过教师学习中医药或经过多年实践,具有真正的医疗技能的人员,经至少两名中医师推荐,可获得中医师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执业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执业或医疗机构执业的形式从事中医药活动。即通过考核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中医执业活动,必须按照考核内容和注册范围执业注册。如考核为中医正骨,只能进行中医正骨登记,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登记和执业。
即经考核(医术确有专长)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只能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不能开具西药。
二、西医开中药
(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规定。
1.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注意不含中药饮片)
2.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从上述看,对其他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要求较高,可能很多其他类别医师很难达到该要求,不能开具中药处方。
(二)广东省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对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粤卫药*函()1号)规定,除了国卫办医函〔〕号规定的情形外,进一步放开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处方,或延续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或中药饮片处方;国卫办医函〔〕号印发之前,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及中药饮片处方。
(三)其他省的规定,比如山东、河北等省文件均进一步放开基层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限制。这些省文件(包括广东)均提“全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该会议上应该有提出相关问题,然后各地根据会议精神制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