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患者、患者亲属、来访者:
根据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保障您和在院患者及家属的生命安全,减少交叉感染,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特将来院注意事项及管理要求进行如下告知:
1.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建议如无必须情况,医院,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必须就诊的,进入院区时,配合安全检查并测量体温,同时戴好口罩,勤洗手,做好个人防护。
2.接受有关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病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初发症状及时间,症状演变情况等;
(2)疫区或有传染病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
(3)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病例人员的接触史;
(4)有聚集性发病的环境或人员的暴露史;
(5)个人及接触人员的必要身份、居住、去向等信息资料。
3.配合相关检查及检验、检疫的要求,以及医务人员告知的、防止传染性疾病播散的其他要求,如个人防护、医学隔离、停止工作等。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未真实提供传染病学史;拒绝配合接受检疫、医学检查、防治措施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超出我院救治范围时,配合我院向具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5.必要时我院将向上级卫生行*管理部门报告患者病历信息。
6.鉴于目前疫情,原则上请您尽量不要来院探视,以免交叉感染。若必需探视,请尽量减少来院探视人员数量并缩短探视时间。
如有以下情况,请勿来院探视、陪护:
(1)发热(体温超过37.3℃);
(2)近三周有疫区或传染病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
(3)近三周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病例人员的接触史;
(4)有聚集性发病的环境或身边有多名人员发热;
(5)其他可疑不适症状。
7.根据医师医嘱决定陪护情况,每位患者至多允许一名家属陪护。
8.来院探视、陪护人员应戴好口罩、注意洗手,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
*医院
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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