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医类医院、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医院
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提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医院。《条例》顺应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的新形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处置作用。
《条例》强调,鼓励社会办医,并提出其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的同等权利;促进中西医结合,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医院、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关于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条例》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桂产道地中药材品牌打造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提升我区中药材品牌竞争力;加强对中药饮片代煎和中药配送服务监管和引导,切实维护中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生产、调剂使用进行监管,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流程简化。
在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建立全区统一的名中医评审制度;支持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服务,并给予优惠待遇。
《条例》还明确,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并从中医药自身特点出发,要求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建立中医药储备保障制度,保障重大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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