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段伟朵)河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中医药文化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多次提及中医药产业,明确有条件地方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从中医药服务与管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多个方面对河南中医药行业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条例》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条例》明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
有条件地方政府应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
中药产业是我国医药产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战略性产业。前段时间,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首批15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南阳市、新乡市、商丘高新区等3地均围绕生物医药领域有所布局。其中,南阳市是医圣张仲景的故乡,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围绕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提出打造“全球中医圣地、全国中医高地、全国中医药名都”。
记者注意到,《条例》多次提及中医药产业,其中,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单独成章。那么,《条例》的施行,对于助推河南省中医药产业发展有何意义?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鼓励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豫产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大宗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和生产,加强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扶持豫西伏牛山区等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小品类中药材的培育及种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牌,扶持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名录的品种生产,优化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和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提升中药制造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责编:王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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